Page 60 - 2017 產經趨勢總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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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          產經趨勢總覽







                署該協議國家/地區的金融機構,一旦發現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全球主要經濟國家與眾多避稅天堂島國將

                為協議成員國的人民在當地開立金融帳戶,依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2018年採用CRS,若台灣選擇缺席,很可能助
                定須「主動」提供客戶的稅務資訊給當地稅務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長台灣納稅義務人將資產隱藏於海外帳戶,甚至

                關,類似「全球總歸戶」概念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吸引其他國家納稅義務人將資產隱藏在台灣金融
                    舉例來說,若法國人在稅率較低的新加坡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帳戶,恐導致台灣成為新一代避稅天堂,被世界

                立金融帳戶,新加坡的金融機構得知開戶者為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國列入黑名單。對此,財政部表示,國際財政
                國人,在同為採用CRS的成員國規定下,會主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已在研議中,會努力趕上腳步。

                將開戶者相關資料匯回法國,讓法國稅務單位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雖然我國反避稅條款仍須待3大前提完備才
                握相關情資,以利後續課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上路,但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多數國家將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元旦起適用,過去「資金藏得好就沒煩
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加入CRS‧台成避稅天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惱」時代已不再,建議台商跨國集團企業應將反

                    不過,若是台灣人在新加坡開戶,由於我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避稅視為公司治理的一環,並以集團總部立場,
                未加入CSR,新加坡將不會傳遞任何資料給財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據成員所在地稅務法規評估,及早準備與因
                部,我國自然不容易掌握課稅相關資訊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文/王姿琳)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反避稅條款重點

                     項目                  受控外國企業(CFC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際管理處所(PEM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導正企業透過居住者身份轉換的避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導正企業透過在低稅負地區成立無實質營運的
                   立法原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為,並保障未來台商企業適用兩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FC,並將盈餘保留不分配的避稅行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租稅協議的權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低稅負國家及地區:法定稅率未超過我國70%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即未超過11.9%
                   子法草案       2.  關係人:持有CFC公司20%以上資本額、該公                稽徵機關查核時應自負舉證責任,但
                   重點內容         司董總為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、或有權指派                    企業有義務配合提供資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公司董總、或持有另一營利事業表決權股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且達10%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者不適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我國境內母公司持有各CFC合計當年度盈餘逾                 依現行法規規定,「KY」股須在台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0萬元,須納入母公司盈餘課徵營所稅(稅                   股東會、或至少設立一名我國籍獨董
                   豁免條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率17%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兩要件不納入判斷要件,避免外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若CFC轉投資其他企業,其他企業當年度未分                 營利事業因遵循規範而被認定為PEM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配盈餘不計入700萬元
                 預估增加稅收       60~70億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兩岸租稅協議生效
                   上路前提       2. 視共同申報準則(CRS)落實狀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完成子法規訂定及宣導
                資料來源:財政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製表:王姿琳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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