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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 產經趨勢總覽
署該協議國家/地區的金融機構,一旦發現同 而全球主要經濟國家與眾多避稅天堂島國將
為協議成員國的人民在當地開立金融帳戶,依規 於2018年採用CRS,若台灣選擇缺席,很可能助
定須「主動」提供客戶的稅務資訊給當地稅務機 長台灣納稅義務人將資產隱藏於海外帳戶,甚至
關,類似「全球總歸戶」概念。 吸引其他國家納稅義務人將資產隱藏在台灣金融
舉例來說,若法國人在稅率較低的新加坡開 帳戶,恐導致台灣成為新一代避稅天堂,被世界
立金融帳戶,新加坡的金融機構得知開戶者為法 各國列入黑名單。對此,財政部表示,國際財政
國人,在同為採用CRS的成員國規定下,會主動 司已在研議中,會努力趕上腳步。
將開戶者相關資料匯回法國,讓法國稅務單位掌 雖然我國反避稅條款仍須待3大前提完備才
握相關情資,以利後續課稅。 會上路,但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多數國家將於
2017年元旦起適用,過去「資金藏得好就沒煩
不加入CRS‧台成避稅天堂
惱」時代已不再,建議台商跨國集團企業應將反
不過,若是台灣人在新加坡開戶,由於我國 避稅視為公司治理的一環,並以集團總部立場,
未加入CSR,新加坡將不會傳遞任何資料給財政 依據成員所在地稅務法規評估,及早準備與因
部,我國自然不容易掌握課稅相關資訊。 應。 (文/王姿琳)
反避稅條款重點
項目 受控外國企業(CFC) 實際管理處所(PEM)
導正企業透過居住者身份轉換的避稅
導正企業透過在低稅負地區成立無實質營運的
立法原因 行為,並保障未來台商企業適用兩岸
CFC,並將盈餘保留不分配的避稅行為
租稅協議的權益
1. 低稅負國家及地區:法定稅率未超過我國70%
,即未超過11.9%
子法草案 2. 關係人:持有CFC公司20%以上資本額、該公 稽徵機關查核時應自負舉證責任,但
重點內容 司董總為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、或有權指派 企業有義務配合提供資料
該公司董總、或持有另一營利事業表決權股份
最高且達10%
1. 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者不適用
2. 我國境內母公司持有各CFC合計當年度盈餘逾 依現行法規規定,「KY」股須在台開
700萬元,須納入母公司盈餘課徵營所稅(稅 股東會、或至少設立一名我國籍獨董
豁免條款
率17%) ,兩要件不納入判斷要件,避免外國
3. 若CFC轉投資其他企業,其他企業當年度未分 營利事業因遵循規範而被認定為PEM
配盈餘不計入700萬元
預估增加稅收 60~70億元
1. 兩岸租稅協議生效
上路前提 2. 視共同申報準則(CRS)落實狀況
3. 完成子法規訂定及宣導
資料來源:財政部 製表:王姿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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