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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 產經趨勢總覽 政策風向
反避稅條款過 的衝擊性,CFC與PEM子法規中皆訂有豁免條 司召開股東會,決議分配投資收益給CFC時,才
款。
會對CFC課稅。因此企業有較多彈性,並可控制
根據草案內容,CFC當年度盈餘在新台幣
課稅時點及金額,此舉將大大降低反避稅上路後
最快2018 上路 700萬元以下,可豁免適用;同時,為避免企業 對企業的衝擊。
而PEM部分,子法明訂國稅局查核應負起
設立更多受控外國企業子公司或轉投資孫公司等
方式規避,也規定若持有各CFC企業當年度盈餘 舉證責任,企業亦有義務配合提供資料,也增訂
「合計」超過700萬元,當年度盈餘就須納入母 「KY」股的排除條款。
包括中國在內的多數國家將於今年元旦起適用反避稅條款, 公司所得額計算課徵營所稅。 財政部解釋,考量現行法規規定,「KY」
資金藏得好就沒煩惱的時代已經過去,企業應將反避稅視為 另外,CFC在海外有實質營運活動,且年度 股企業須在台召開股東會,或至少設立一名我國
公司治理的一環。 消極性所得(如權利金、股息、股利)低於營收 籍獨董,反而符合PEM構成要件,考量現行規
淨額或非營業收入總額的10%,亦可豁免適用。 定矛盾與業者意見,明定上述2要件不納入判斷
所謂實質營運活動,指的是有固定營業場所,及 標準,特設排除適用條文。
除國內反避稅外,全球蔚為風潮的還有
巴 拿馬文件曝光後,反避稅已成全球風潮, 「盈餘分配時」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徵營所稅, 實際雇用員工經營業務等。 CRS,也就是美國肥咖(FATCA)的全球版,簽
但跨國企業常把盈餘保留在低稅負國家(俗稱
各國紛紛制定相關法規,我國去年7月也
至於課稅時點,財政部表示,海外轉投資公
三讀通過俗稱「反避稅條款」的《所得稅法》 租稅天堂)的CFC不分配,藉此規避稅負。據統
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未來只要符合受控外國企業 計,1998年到2013年之間,上市櫃公司就累積了
(CFC)與實際管理處所(PEM)要件者,就必 2兆2,276億元海外未分配盈餘。
須依法繳稅。 為接軌國際趨勢,並填補跨國企業避稅漏
但為降低對我國企業衝擊,財政部官員表 洞,我國增訂《所得稅法》條文,未來我國營
示,將會在兩岸租稅協議通過、視全球共同申報 利事業與關係人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50%以上、
準則(CRS)落實狀況、及子法規訂定並完成宣 或有重大影響力的外國企業,將被視為CFC,該
導後才會實施,預期最快2018年上路。 CFC若無營運行為,無論盈餘有無匯回,都須計
入台灣母公司當年度所得課稅。
增訂稅法條文‧填補避稅漏洞
此外,只要PEM在台灣,即使公司遠在稅
隨著貿易全球化,愈來愈多跨國企業,如 負較低的地區或國家,包括境內外所得、海外股
蘋果、Google、Amazon等,藉由各國稅率不一 權移轉等,均視為國內企業課稅;惟須同時符合
進行租稅規畫,並透過利潤移轉(TP)方式降 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、財報或董事會
低企業稅負。有鑑於此,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紀錄存放在境內,及在境內有實質經營3要件,
(OECD)制定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(BEPS) 國稅局才能追稅。 ◆新 (圖/本報資料庫)
15項行動計畫,其中就包含反避稅與共同申報準
降低經營衝擊‧設立豁免條款
則等規定。
◆反避稅已成全球風潮,過去「資金藏得好就沒煩惱」時代已經不再,建議台商跨國集團企業應將反避稅視為
根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,企業海外獲利須在 不過財政部指出,考量對企業經營造成 公司治理的一環。 (圖/本報資料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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